2023年9月15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基金于2017年设立,由市财政全额出资,存续期10年。引导基金基础规模为18.03亿元人民币,总规模根据市政府决策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须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领域,以及国家、省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等各发展阶段的企业。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等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母基金的投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的子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于2017年设立,由市财政全额出资,存续期10年。引导基金基础规模为18.03亿元人民币,总规模根据市政府决策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引导基金投资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引导基金账户孳息,除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约定用于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六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储备合作机构(含子基金管理人)申报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基于受托管理机构前述遴选结果,研究确定储备合作机构(含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相关政策目标落实;组织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引导基金组建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新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引导基金运作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自评复核、组织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遴选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且有管理政府引导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七)其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在受托权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符合性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
(三)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管控机制,负责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四)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资金管理和项目投资等情况;及时发现、报告并解决可能对财政资金安全、政府公信力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问题;
(五)每年度4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基金管理情况作出自评报告,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
(六)根据本办法及委托管理协议规定,负责引导基金的依法退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回收;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设引导基金账户,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须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领域,以及国家、省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等各发展阶段的企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产业领域分类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须聚焦子基金申报的产业领域,在该领域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第十五条 投资期内子基金的返投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5倍。
第十六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申报机构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1:4以上的比例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第十八条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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