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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

来源: 作者:邮轮会 时间: 浏览:
[ 导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募集资金的用途;

  ()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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