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业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场监管局反映。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便利企业开办,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工商企字〔2015〕278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要求,结合自贸区南沙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企业(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入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机构)提供住所托管等商务秘书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南沙区注册的,为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的入驻企业提供登记住所托管服务以及代收法律文书等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企业,是指将入驻企业的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登记住所等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商务局为集群注册托管地址牵头管理部门,从事地址托管集群注册商务秘书服务的条件要求由商务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企业应当订立商务秘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托管企业为集群注册企业提供登记住所,代收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还可依需求代办相关证照、提供各类商务服务等内容。
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企业应当订立授权协议,授权通过邮政、快递或者电子传递等方式,按集群注册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企业。集群注册企业签订托管企业作为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送达地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授权协议的组成附件并向社会公开。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后,应按照集群注册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交付或通知集群注册企业。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及相关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集群注册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商务秘书服务合同作为住所地址使用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商事登记机关在集群注册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第六条 下列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馆业、娱乐服务、网吧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从事融资担保业、小额贷款业的;
(四)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
(五)已登记注册的企业迁入(经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除外)。
设立集群注册企业准入负面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负面清单书面报送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托管企业。
第七条 集群注册企业,应在托管企业备注广州市范围内的实际经营场所,提交广州市内房地产权证明或经广州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方能申请地址托管(经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除外)。
集群注册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集群注册企业在广州市范围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八条 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设立集群注册企业,应当授权一名广州市常住居民或者在广州市注册的实体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负责签署、接收登记材料和法律文件等。
第九条 托管企业应当要求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提交其身份、实际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
第十条 托管企业应建立入驻集群注册企业的信息管理档案和信息核实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商务秘书服务合同、集群注册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告知承诺送达地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电话、邮箱等基本情况,与集群注册企业联络沟通的记录,公函、信函、邮件的送达情况等。托管企业应当每3个月定期核实并更新集群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注册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用于商务秘书服务的门户网站,能够对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真实性认证,查询和公示集群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提供对集群注册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及向管理部门共享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托管企业应将集群注册企业信息及管理情况共享至南沙自贸片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托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对集群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督促集群注册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报送统计资料,办理税务申报及相应的行政许可等。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注册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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