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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金得金?损失超50万!

来源: 作者:洪笛童 时间: 浏览:
[ 导读 ] 据介绍,买黄金后可以寄存在金店,约定时间可以取回黄金,或者由金店按当日金价回购,另外金店还给一定比例的“加赠”克数,相当于投资的利息。自家已有黄金也可以拿到店里

据介绍,买黄金后可以寄存在金店,约定时间可以取回黄金,或者由金店按当日金价回购,另外金店还给一定比例的“加赠”克数,相当于投资的利息。自家已有黄金也可以拿到店里托管,同样可以“加赠”。

江女士遂与金店签订了

《黄金现货销售合同》《黄金预约回购协议》

约定购买并托管2200克黄金

(按当时购买价格达五六十万元)

金店承诺向江女士赠送159克黄金

一年期满

金店按当日融通金回购价回购

合同还约定了5%的违约金

合同期满

江女士找金店兑付的时候

才发现金店已经关门了

江女士遂向鼓楼法院起诉

鼓楼法院经查,某金店给客户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超过50万元。据江女士等客户陈述,其他未起诉的客户购金数额约超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鼓楼法院认为,本案的交易模式,已明显超出一般黄金饰品的零售业务范畴。金店承诺回购黄金,涉及黄金收购业务,违反了上述规定。

对于金店保管客户的黄金并于合约期满后按实时融通金价格进行回购,该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为客户提供将黄金转化为投资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

某金店并无金融牌照,开展金融业务可能对金融秩序造成扰乱。金店在收取客户购金款后并未实际交付黄金,而是承诺到期赠金并回购,该模式有以承诺利息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之嫌。

综上,某金店的经营行为、经营模式及经营规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故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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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市场主体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仅取得营业执照而没有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金融相关业务。

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诱惑,在投资前仔细甄别,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谨慎选择实物黄金投资模式,切莫被“高回报”的托管业务迷了眼,遭受财产损失。

新闻延伸

《风险提示》中指出,消费者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黄金制品,且在交易过程中实现钱货两清,属于正常的黄金销售业务。

但上述公司的业务模式脱离了商品交易的实质,成为一种追求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行为,其背后隐藏较大风险隐患,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业内人士也指出,一般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其兑付能力缺乏保障,如开展黄金托管业务,可能在金价大幅震荡的情况下,无法实际兑付,最终人去楼空。

金店老板可能利用托管资金放大杠杆来经营门店,出现“一金多卖”或“一金万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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