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一)小区规划内车位的产权归属应以约定为准
小区规划内车位具体可表现为地下车位、半地下车位、地上车库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1]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开发商可依法出售、附赠或出租规划内车位,规划内车位的产权归属于相应的买受人、受赠人或承租人。
虽然约定优先,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仅依靠双方约定的私法自治,不利于保护相对弱势的业主。我们适用相关规范时,应注意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辅以国家强制力干预,特别是对于开发商通过格式合同损害业主权利的情况要审慎对待。
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474 号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业主共有。可见,物权法对规划建造的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场地的车位进行了明确区分,明确了对于规划建造的车位可以通过出售等方式约定归属。本案系争车库经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规划建造的车位,被申请人也被登记为所有人。所以,申请人关于系争车位应纳入分摊面积或者视为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已一并转让的主张难以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因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属于规划外车位,一般表现为地面车位和植草砖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的规定,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法单独办理车位产权,其维护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
(三)地下车位、半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
如前所述,规划内车位的具体表现形态包括地下车位、半地下车位。
因此,若地下车位、半地下车位属于规划内车位的,其产权的归属和利用以当事人约定优先,开发商可依法对外出售、附赠或出租,产权归属于相应的买受人、受赠人或承租人,具体见上文。
经作者检索大量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若地下车位、半地下车位不属于规划内车位和人防车位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产权归属:
1.是否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3]的规定,地下车位、半地下车位若办理了产权登记,则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若地下车位、半地下车位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产权归属于登记权利人,无论登记权利人是开发商还是业主。
2.是否约定产权归属
若开发商与业主对地下车位、半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无约定,则需要根据“是否纳入公摊面积”和“商品房销售价格中是否包含架空层的建设成本”等来判断产权归属。如果未纳入公摊面积,商品房销售价格也不包含架空层的建设成本,法院一般会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认定地下车位、半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于投资建造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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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此过程中,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在面对账户被冻结、生活费被划走的困境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