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天使投资基金,是指由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通过政策性让利措施,投资合作区重点产业具有高成长性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天使项目。基金将配合合作区建设,培育创新生态和加速产业发展,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
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原文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作管理
第三章 退出及让利机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配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加快培育合作区创新生态和加速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规范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领域具有高成长性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天使项目,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天使投资基金,是指由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通过政策性让利措施,对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早期创业项目进行扶持的基金。
第三条
运作原则
天使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按照“执委会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促进创新”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运作管理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适用条件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投资管理经验,具体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运作,包括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研究决策和实施,投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被投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但是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控制度,建立科学合规的评审和决策机制。
第五条
申请企业适用条件
申请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主线,所属行业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相关领域,包括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等;
(二)原则上应注册在合作区并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或者外地企业承诺在股权投资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迁入合作区,且企业承诺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资金投资后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
(三)创始人及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出具无不良征信记录承诺书;
(四)天使投资基金对企业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者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五年;企业前一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者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二千万元人民币;
(五)股权结构清晰合理。
第六条
申请方式
有意愿申请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基金管理人进行申请。
第七条
投资方式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方式包括:领投、单独投资或者跟投,其中跟投项目中,天使投资基金出资额占当次募集金额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四十九。
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基金管理人采取不同的内部审核方式:
(一)领投或者单独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人负责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方案,并聘请第三方专家出具意见;
(二)跟投项目:基金管理人可采纳主要投资方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方案,如有需要,可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出资前,还应当取得证明主要投资人真实出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已签署的出资协议、出资的银行转账凭证等)。
第八条
管理费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从天使投资基金中提取。管理费计提标准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和天使投资基金管理费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投资限制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后所持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且不为第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