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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2)

来源: 作者:洪笛童 时间: 浏览:
[ 导读 ] 2023年9月7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天使投资基金,是指由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通过政策性让利措施,投资合作区重点产业具有高成长性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天使项目。基金将配合合作区建设,培育创新生态和加速产业发展,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原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

天使投资基金对被投企业的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单轮融资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的被投企业,天使投资基金单次投资金额最高可提升至一千万元人民币,对同一被投企业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十,且原则上不超过二千万元人民币。

天使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提交合作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向被投企业委派董事或者监事,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被投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退出及让利机制

第十一条

退出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天使投资基金可以启动对被投企业的退出程序:

(一)完成阶段性投资目标,被投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

(二)被投企业股东愿意回购天使投资基金所持被投企业的股权;

(三)第三方投资机构或者投资人愿意收购天使投资基金所持被投企业的股权;

(四)被投企业接受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但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迁入合作区的,天使投资基金有权以股权回购等形式撤回投资,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满足对被投企业的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

第十二条

退出方式

天使投资基金优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退出。

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形成的对被投企业的股权原则上应当在五年内退出,退出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按协议转让方式由被投企业核心团队、领投方或者被投企业核心团队指定的第三方回购;

(二)按公开转让的方式退出,即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以公开竞拍方式退出或者被投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退出;

(三)若被投企业经营不善,可以按解散清算方式适时退出,天使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被投企业剩余资产。

第十三条

退出价格

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协议转让方式退出的具体价格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被投企业市场公允定价在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时定价二点五倍以上时,退出价格原则上为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本金的二点五倍;被投企业市场公允定价不足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时定价二点五倍时,天使投资基金按市场公允定价退出。

在天使投资基金与被投企业正式签署投资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如被投企业仍未迁入到合作区,则被投企业不得以本条规定的协议转让方式退出,且被投企业或者其核心团队应当通过回购股权的方式,退还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本金并偿付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退出要求

如被投企业核心团队不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约定价格回购天使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则被投企业有义务配合天使投资基金完成公开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退出让利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公开转让方式从被投企业退出时,若公开转让价格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的核心团队回购价格,则将额外收益奖励给企业核心团队,具体奖励对象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十六条

退出方案

基金管理人根据被投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制定退出方案,按被投企业的决策机制流程实施退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项目、澳门项目投资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但是技术创新能力强,对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化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或者符合《总体方案》行业要求的澳门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要求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但是对诈骗和抽逃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金闲置资金限于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十九条

报告机制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年度向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报送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基金投资运作、扶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

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对天使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考核方案由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容错机制

建立和完善容错机制。在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个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前提下,对单个项目投资亏损不作负面评价,但是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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