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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侵权图片起诉案例公益分享

来源: 作者:洪笛童 时间: 浏览:
[ 导读 ] 尊敬的审判员,在撰写这篇答辩状的过程中,作为答辩人的我,北京河图创意这家碰瓷式知产诈骗公司,一遍遍刷新了我对世界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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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楼市锵锵说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EP-075213220”,答辩人在翻阅被告微信公众号文章,并未找到该图片来源文章,烦请贵司出示含发布时间的相关图文证据。


二、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500元及取证费5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以及认为被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答辩人认为: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必须拥有著作权,才有权利来发起诉讼。在原告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原告仅强调了被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EP-075213220,并没有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不能完全证明原告有权发起诉讼。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同时,即便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权;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原告如欲证明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应当提供摄影作品的底片、胶片、原始的数码文件、原图光盘或许可使用协议等证据。就目前而言,从原告目前提交的材料来看,建议原告提供如下文件进一步支持主张权利:①摄影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图片作者的证明文件(需作者签名);②图片作品归属证明文件;③图片的原始胶片或原始数字文件;④照片作品独创性及创造过程证明文件;⑤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独立完成证明文件。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均未看到以上任何文件。除此之外,针对原告所提涉案摄影作品EP-075213220侵权问题,答辩人在几番搜索后发现该图片是一张精度极低的照片(详见下图)。

因此,答辩人有理由怀疑两点:第一、原告在见被告用了此图之后,利用假冒授权、虚假授权材料发起侵权维权行为,对被告进行恶意勒索与敲诈,属于诈骗行为,或“知产流氓”行为。第二、原告故意将图片放在网络上,通过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然而,无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规,属于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知产强盗”行为。2020年7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其中便重点提出:个别图片公司用软件检索诉图牟利,图片版权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授权市场不够公开透明,交易机制不够完善,本质属于不正当的商业牟利。

尊敬的审判员,敬请原谅我的非专业答辩状,以及答辩状中的非理性情绪,毕竟我不是一个专业的律师,我无法控制自己感性的情绪。同时我也认为,面对这种案子,没必要聘请律师。尊敬的审判员,在撰写这篇答辩状的过程中,作为答辩人的我,北京河图创意这家碰瓷式知产诈骗公司,一遍遍刷新了我对世界的认知。在百度搜索“北京河图创意”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公司的负面报道简直“罄竹难书”,令人不忍卒看。


收到这种法务函邮件正确的做法:1,不发送回执,2,不回复信件,3,不加微信。(不做任何反应)即可。坐等对方起诉走法律程序。(所有人都这样做他们的敲诈成本就高很多了,千万不要怕,主动联系私了,可不是邮件里告诉你的一张两张,多的很,并且一张1万,走法律程序即使败诉,一张就300-500。)

1、版权登记证书

虽然《版权登记证书》在司法上可以作为证据,但网友指出在其咨询版权局的过程中版权局工作人员告知,版权登记属自愿行为,只能证明登记,并不能证明登记人享有著作权,版权登记的过程中也没有鉴别登记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的环节因此在司法上可以抗辩《版权登记证书》的效力,要求图片公司提供作者拍摄的原始图片。

2、图片网站

图片网站的作者协议中均存在要求上传者对上传作品自负版权责任的内容,也就是网站并不能证明上传者是否真实著作权享有人。图片网站作为经营单位,对经营内容的审核存在严重问题,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至少,图片网站是没有证实资格的。在视觉中国事件发生后,很多图片经营网站开始向原上传用户传真或信函要求授权书,但并没有源文件要求,因此网站的作者授权书依旧不能作为版权证明。所谓授权书是图片网站规避自身责任的一种方式,但实质上对原有审核体系并无改变。法庭上对于图片网站的授权书无法作为著作权证明可以进行抗辩。

3、公证

公证处公证似乎是效力比较高的证据,但由于公证存在相对不菲的费用,图片网站很少采用这种方式。即使采用,公证书的内容也多半是对“侵权”网页进行录屏之类的保全,公证处本身并不具备鉴别的技术能力,公证处一般也不会得到原始图片进行对比,因此,首先对公证的真实性可以进行调查,其次对公证所反映的“侵权”主体是否著作权人也可以进行证据不足的抗辩。

作者:匿名用户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0863497/answer/661063981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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