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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不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作者:洪笛童 时间: 浏览:
[ 导读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市监行复〔2021〕115号申请人:周*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周*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举报Fa**icn正品代购(I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市监行复〔2021〕115号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举报Fa**icn正品代购(ID:**苹果配件)销售泰国进口丰胸霜等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后续被申请人承办人69****632@qq.com回复称“没有立案,正常通关的产品,见附件”。

被申请人承办人一直称涉案行为属于跨境电商,不用备案,并拿了一张2017年的报关单来试图糊弄申请人,申请人通过电话和邮件都无法和被申请人该案承办人进行有效沟通;另外被申请人也拒绝就“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的举报部分进行处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其销售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涉案产品物流信息显示汕尾市海丰县发货,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是通过跨境电商的“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渠道,属于国内流通环节化妆品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查明的本案件情况。

2021年4月13日,申请人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Fa**icn正品代购(ID:**苹果配件)(下称“*宝店”)在2021年3月25日向申请人销售泰国进口丰胸霜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政府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举报人是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电商”)的授权分销商,其只负责接单并通知**电商发货,商品从**电商在全国各地的仓库(例如:汕尾、深圳、成都等地)发出,被举报人对该进口商品并不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

(二)经查询,**电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经营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技术开发及物流软件的研发、设计、咨询;国内贸易(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项目);……化妆品;国内道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数据库存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

上述事实,均有材料予以证明。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电子邮件回复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第三条“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及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在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查明:涉事商品泰国进口丰胸霜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且**电商具备经营资质,*宝店作为授权分销商销售该商品无需获得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宝店已在商品页面展示该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在该商品的包装上也贴有中文标签。由于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对*宝店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作出答复,依法告知申请人涉案事项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电子邮件回复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件转送的关于本案件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申请延长决定是否立案时限。经调查核实案件的具体情况,202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办结本投诉举报案件,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处理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处理及答复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予以受理、调查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最终的举报处结果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已依法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举报处理结果并予以告知的法律义务,满足了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晰、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局查明:

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申请人举报Fa**icn正品代购(ID:**苹果配件)(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泰国进口丰胸霜未经备案、无简体中文、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公示营业执照、未公开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电子商务法》,要求查处。

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前往举报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地西*号30*-31*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地址进行经营活动。随后,被申请人联系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3105202110599891**)、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案涉商品相关证件材料等。

2021年5月6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批准后延长立案期限。

202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2021年5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局申请复议。本局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并2021年5月18日受理。同日,本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存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举报事项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4月19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于5月12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在核查本案举报线索时,对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销售情况并未予以充分的调查,未核实被举报人是否履行公示营业执照的义务,也未核查涉案商品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等情况,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未进行全面调查即决定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局不予支持。

本局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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