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瓦良格”号航母拖回国以后,如果国家需要则可以合理价格上交国家,此举能使中国拥有航母的时间缩短15至20年,并可节约科研经费数百亿元;
三是,即使国家不需要,做为一个商业项目运作也不会赔钱,对“瓦良格”号航母无论是商业经营还是解体出售,经济效益都非常可观。
(上)
篇中语
如何评价泰信达公司和吴巍在“瓦良格”号航母来中国民间运作阶段的历史定位?
在“瓦良格”号航母来中国民间运作阶段,泰信达公司与吴巍是关键的参与企业和人物!李忠效也据实认为:要想把“瓦良格”号航母来中国的故事真正说清楚,事实上还真无法绕开吴巍,否则,就难以做到正本清源、还原历史真相!
如此,就必然会涉及 “泰信达公司和吴巍”在“瓦良格”号航母来中国民间运作阶段历史定位的公正评价问题。
然而,在“瓦良格”号航母来中国民间运作阶段所涉及的诸多关键人物中,由于吴巍是最后一个(2015.11)才接受李忠效采访的(他对之前李忠效所写的关于“瓦良格”号航母来中国的报告文学中涉及泰信达公司和吴巍的部分并不完全认可,且由于忙于科研也没时间修改李忠效送来的原稿),也是经李忠效多次劝说为了正本清源(更是因为“瓦良格”专案事件已过了20年)才最终同意(2019.12)发表关于他的传记性文章(该文经吴巍据实修改过);加之徐增平多年来在媒体上大肆“篡改历史、臆造事实”进行“欺世盗名”的宣传,以及有关“邵淳”等人物的网文中大都非正常地“忽视或淡化”了不可或缺的“泰信达公司和吴巍”这一关键部分,以上这些因素不仅使“泰信达公司和吴巍”在“瓦良格”号航母来中国民间运作阶段所起的关键作用被歪曲和掩盖,而且也导致对二者的历史定位出现极大偏差——如认为:泰信达公司是华夏证券公司的下属企业,泰信达公司只是起到了资金过桥的作用,泰信达公司只是在替华夏证券公司“代持”澳门创律公司股权,吴巍只是一个航母项目牵线人,等等;以上这些对“泰信达公司和吴巍”所起关键作用的歪曲和掩盖及对二者真实历史定位的错误认知,从根本上不利于“瓦良格”号航母来中国民间运作过程的正本清源!只能导致真相更加扑簌迷离!也因此被徐增平钻了不少空子!
如果您能抽空浏览完有确凿证据支撑的正本清源文章《吴巍:“瓦良格”号航母(辽宁舰)来中国的重要功臣》(上、下两部),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一、泰信达公司没有任何上级主管单位,是一家纯粹的民营企业,不仅不是华夏证券公司的下属企业,而且也与华夏证券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海南隆泰源公司之间无任何股权形式的关联!
在泰信达公司参与航母项目运作的过程中,吴巍一直都持有泰信达公司80%的股权,实际控制100%的股权,并事实上担任泰信达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二、泰信达公司根本不是起到了资金过桥的作用,更不存在什么替华夏证券公司“代持”澳门创律公司股权一说!至今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些说法!
泰信达公司与海南隆泰源公司之间是资金“借贷”关系,泰信达公司从海南隆泰源公司借款后再借给徐增平并入股澳门创律公司,与徐增平之间是合作运作航母项目的关系。
三、吴巍不仅是航母项目的牵线人,还在关键时刻力挽狂澜,不仅保住了航母项目,也无私帮助了邵淳和华夏证券公司!吴巍的力挽狂澜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泰信达公司参与航母项目阶段(1998.08—1999.03),从人物的历史定位来说,邵淳是航母项目出资决策者——基于情怀同意吴宇筹资并从海南隆泰源公司借钱给泰信达公司与徐增平合作,吴巍则是泰信达公司与徐增平合作运作航母项目的具体操盘者。特别在识破了李某的野心并汇报给邵淳却没有得到他支持的情况下,吴巍能够顾全大局,不计个人利益得失,未提任何条件(即使吴宇主动要给2000万人民币也不要,因为这会违背他的“初心”),同样基于情怀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让泰信达公司被动退出了航母项目运作,并冲破重重阻碍,组织相关方于1999年03月21日签署了两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与《债务转让协议》,自此,与徐增平的合作主体由泰信达公司转变为吴宇控制的香港达程公司,也最终揭露了骗子李某的本来面目,从而改变了航母项目运作初期严重失控的状况!这无疑是吴巍的第一次力挽狂澜!
二是,在泰信达公司被动退出航母项目运作时,吴巍承诺以个人身份不要任何利益积极配合债权方海南隆泰源公司运作航母项目。特别在吴宇与徐增平几次股权谈判失利后,吴巍主动请缨并提出合理方案,在邵淳的同意和支持下负责与徐增平谈判,并于1999年04月29日代表香港达程公司与徐增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徐增平后来曾对人说:这是他一生中所签署的最后悔的一份协议!),最终帮助香港达程公司以极小代价获得了澳门创律公司80%的股权,这是“瓦良格”号航母项目运作的关键转折——不仅使香港达程公司拥有了澳门创律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也为航母项目的整个后期运作奠定了完善的法律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吴巍的谈判结果也远远超出了邵淳的意料——他本来的最大希望是能够获得澳门创律公司60%的股权!但要知道,当时连澳门创律公司49%的股权吴宇都没能谈成功,而且需要付出的代价还非常高!这无疑是吴巍的第二次力挽狂澜! 也是最关键的一次力挽狂澜!
三是,在接受和配合“瓦良格”专案组审查和被边控期间,吴巍顶住压力应邵淳请求自费到武汉积极说服张勇一道赴深圳开会,帮助邵淳妥善解决了因东方汇中公司违背“合作初心”可能导致航母项目再次严重失控的紧迫问题,并形成了《特别会议纪要》上报,从而使“瓦良格”号航母项目运作出现重大转折,促使国家自此开始重视并正式介入航母项目运作!这无疑是吴巍的第三次力挽狂澜!
事实上,在“瓦良格”号航母项目上,邵淳和吴巍是最没有私心的两个关键参与人,也都具有难能可贵的情怀!可以想象,如果吴巍像李某、徐增平等人一样有了私心,航母项目的结局将难以预料!所以,李忠效才据实公正地说:吴巍是“瓦良格”号航母来中国的重要功臣!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网上大量文章都在讲“邵淳借钱给徐增平购买航母”,这个说法是极不准确的!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文章能够提供邵淳“借钱”给徐增平的证据!事实真相是:邵淳基于情怀同意吴宇筹资并从海南隆泰源公司借钱给泰信达公司,支持泰信达公司与徐增平之间合作运作航母项目。在泰信达公司参与航母项目阶段,其事实上一直主导着与徐增平的合作!在泰信达公司被动退出航母项目运作后,海南隆泰源公司的资金经换汇后都直接付给了香港达程公司。即使因为《股权转让协议》(1999.04.29)的约定,香港达程公司也只是借给了徐增平1000万港币用于其个人事务,而这笔钱也根本无关航母购买事宜。
最后,顺便再说两个问题:
1、关于“瓦良格”号航母购买合同的履行问题。
在航母购买合同的履行方面,除了徐增平支付给黑海造船厂合同定金200万美元(1998.06.03,实际上也不是徐增平个人的资金),及徐增平利用泰信达公司支付给他的2.3亿元人民币支付给黑海造船厂1000万美元(见下图,徐增平的付款凭证:1998.09.30,200万美元│1998.11.03,100万美元│1998.11.04,200万美元│1998.11.06,500万美元;其余资金约1.3亿元人民币被徐增平挪用并据为己有)外,剩余的合同款800万美元(1999.04.30)及违约金等费用809万美元(1999.09-11期间)都是由香港达程公司代澳门创律公司支付给黑海造船厂的(见下图,达程公司的付款凭证 ),后两笔资金的支付都已与徐增平和其它方无任何关系。


2、关于丰台农信社的巨额资金损失问题。
该问题在所有关于“瓦良格”号航母来中国的网文中都没有提及,这事实上是不大公平的!在泰信达公司被动退出航母项目运作后,与徐增平的合作方已由泰信达公司转移至吴宇控制的香港达程公司。大致在1999年4月前后,为解决航母项目运作的后续资金需求问题,吴宇从丰台农信社融来了3亿现券国库券,但由于当时国库券都已变为记账式的,导致现券国库券面临着登记公司无法存入的问题。吴宇为此请求吴巍帮助想办法。难能可贵的是吴巍再一次未提任何条件自费通过私人关系最终解决了这一融资难题。在华夏证券公司将该笔国库券变现后,航母项目的后续资金需求问题也由此足额和超额解决。虽然当时丰台农信社也许并不知道华夏证券公司融入这笔国库券资金的具体用途,但其中约1.8亿元人民币的确由海南隆泰源公司换汇后分两次付给了香港达程公司:1999.04.29、8500万元和1999.09.15-21、9500万元,航母购买合同的最后剩余款800万美元及对黑海造船厂的违约金等费用809万美元都是由香港达程公司从这两笔款项中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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