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货币的一方,即指出借人一方,因为在诉讼中,出借人起诉,其要接收货币,因此是接受货币一方法院有管辖权。一般情况下,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
比如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该款项,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地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辖。但是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界定规定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03-27 洪笛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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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 “与中国深度合作,将开启如天空般辽阔的商机。”他强调,中国将着力解决外资企业关切的问题,切实保障其享受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