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平衡营销效果和法律风险:即便解决了风险防范流程的问题,保证了法务部门在企业运营中的地位和参与度,但在企业的toC业务端,市场营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营销人员眼中的优秀文案或者营销手法,往往游走在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因此,在不影响那些优秀的、有市场影响力的营销行为发挥推广作用的前提下,保证企业的营销行为合规,这也是从源头防范职业索赔人恶意索赔浪潮的有效方法。
3、准确理解高危文案的成本收益:在合规过程中,对于一些高危文案,如果企业判断其市场效果非常优秀的话,那实际上变成了成本收益核算的过程,即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的差距是否足以支持“即便大概率违法也要做”的判断,并准备相应的预算用于可能出现的纠纷的善后处理。当然,这已经属于公司内部权力和责任划分的问题。
五、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略)
总的来说,职业索赔的应对问题,这是一个不太可能纯粹在法庭上解决的事情。它永远是被动地在“善后”,善后那些在企业日常宣传、推广和销售中出现的一些存在争议甚至是明显错误的地方。
当然,笔者无意替恶意欺瞒消费者的行为做任何辩解,只是在揭示一个事实,一个没有深度服务于企业、没有深刻理解企业运营逻辑就容易忽视的事实:企业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独自决策的个体,尤其是现代化的企业,它更像是由多个分工不同的人或者说多个分工不同的部门共同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平台。
法务部门的意志并不能代表企业的意志,也很难体现在企业的日常销售和经营中去。我们很难要求市场部门、销售部门甚至生产部门的人员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来知道哪些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因为立法的模糊导致实际上法律人往往也不知道这根红线在哪里,或者甚至说到底有没有(例如广告法的诸多疑点)。这就意味着,消费者看到的企业的疏忽甚至是错误,其实并不一定是故意而为之——当然也不一定不是——也存在大量的无心之“失”。
作为法律人,笔者当然希望能用制度规范一切企业行为,但实际上,先不论法律人是不是能做到这一点,但还有可能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它确实是决定性的因素: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是为了合规而组建的,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
后记:
本文第一次成稿其实是在2016年,但当时笔者恰逢另一批大规模诉讼案件,因此本文不便公开发表。目前此类案件已经告一段落,而且随着电商法的实施,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建成,此类案件的形态应该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例如在大型电商平台的案件类型管辖上,可能北杭广三地互联网法院拥有了较多受理可能。基于多年的互联网企业法律服务经验,以及笔者自身所在律所多年推行的远程化办公体验,笔者有充分理由确信:在线庭审绝对不仅仅是庭审的在线。脱离了密闭空间的现场沟通场景,远程电子传输视频对于庭审参与人的表现力、说服力,法官是否能够沉浸入当事人所描述的事实场景或者技术架构,都是非常值得重新认知的。庭审形式的改变,可能并不是如同未长期在诉讼一线的专家们所假想的那样,仅仅只是个「形式问题」。
2025-11-18 洪笛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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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的专业注册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其他专业有学位的前提下,可以在同培养层次的专业间申请转换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