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68号
当事人:恩平市品秀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2U3F80F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惠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恩平市荣誉市民大道1号御景湾商铺92号的恩平市品秀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石家庄海外秀的总部购进以下三款商品,并将其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8日购进标注“mustela®”字样的“妙思乐洗发沐浴露”化妆品2罐,进货价34.8元/罐,销售价93元/罐。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该批化妆品,也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86元,至案发时止,尚未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日购进标注“Neo Care”字样的进口口罩40包,进货价1.8元/包,销售价2.2元/包。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该批口罩,也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进货单、合法有效的报关证明和签章凭证等证明材料。该批口罩货值金额为88元,至案发时止,尚未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2日购进进口“小红脸铁维他复合果蔬汁饮(125ML)”32瓶,进货价34.8元/瓶,销售价43元/瓶。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该批饮料,其货值金额为1376元,至案发时止,尚未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复制提取单,销售订单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2020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0〕6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04-22 洪笛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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