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上述标注“Neo Care”字样的进口口罩并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上述标注“mustela®”字样的“妙思乐洗发沐浴露”化妆品、标注“Neo Care”字样的进口口罩和“小红脸铁维他复合果蔬汁饮(125ML)”等三款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mustela®”字样的“妙思乐洗发沐浴露”化妆品2罐,并处以罚款744元。
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Neo Care”字样的进口口罩40包,并处以罚款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76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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