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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打假打到自己身上了(2)

来源: 作者:新华社新媒体 时间: 浏览:
[ 导读 ] 今年以来,多家直销企业遭遇网络直播职业打假者,轻则私下赔偿和解,重则被告上法庭,并在网络引发轩然大波。职业打假者盯上直销领域,各大直企该如何应对?一是要树立正确

2024年7月1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在规范消费索赔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二是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必须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构成刑事犯罪已经有相关判例支持,2024年7月28日,最高检发布了一起涉及职业索赔人的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刘某甲陆续从各大电商平台购买零食,通过在包装袋内放置虫子、塑料、头发等异物,并重新密封,伪造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假象,找商家索赔。若商家不同意赔偿,被告人便以在网上曝光或者投诉相要挟。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此方式先后向17家电商企业敲诈勒索206次,涉案金额共计17万余元。其间,刘某乙帮助刘某甲签收快递、接收商家赔付款等,参与金额共计2.6万元,获利500元。2023年12月,弋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

职业打假

如何被列为齐抓共管的对象?

1.打假人依法打假、索赔、维权

最开始的打假人还是依法、依规进行打假、索赔、维权,在市场上也起到了社会监督的良好导向。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职业打假人在购买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后,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商家赔偿。在初期,打假行为确实起到了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商品质量的监督效果,在整体评价上是良好向上的。

2.打假职业化,敲诈勒索和灰色产业链的形成

随着《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通过打假,行为人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且开展打假活动的成本并不高,只要通过一定的流程,保存相应的证据就可以得到执法部门或者法院的支持,打假行为逐渐呈现职业化,一部分以打假为业的团队、家庭、公司开始出现,发展至今,不少职业打假的灰色产业链已经形成。

实践中,打假人以打假作为手段,向商家敲诈、索取高额赔偿的行为,不仅让无数商家叫苦连天,更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2023年6月,沂源县公安局抓获6名涉嫌敲诈勒索的“职业打假人”,据了解,该作案团伙通过外卖平台订餐后,以违反经营许可规定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借机向饭店老板敲诈勒索钱财,该团伙3个月投诉3000多家,成功敲诈1400起,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3.法不责众?执法部门设规解难

打假行为的职业化、敲诈勒索和灰色产业链的形成,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甚至一度沦为职业打假行为索赔的“工具”,相关职能部门几乎全部围绕“谁在造假”、“如何应对职业打假”在转。从2016年开始,执法部门开始意识到执法打假行为对基层行政执法的负累,并尝试通过设立新规的方式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规范:

2016年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表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或不再受消法保护。

2018年10月12日

上海市工商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黑名单”制度。据了解,到2024年4月30日,上海市已有近6000人被列入职业打假异常名录。

2019年5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37条明确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2019年8月1日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2019年9月6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2020年12月24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2022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管总局以部门规章形式将不以生活为目的的投诉行为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

2024年7月25日

《湖北省市监局关于规制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答复》指出,依法规制职业投诉举报。

一是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检察机关针对“夹带”“调包”“造假”问题食品并通过要挟、欺诈等方式索赔的敲诈勒索犯罪,依法予以严惩,坚决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2023年以来,共办理“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敲诈勒索案件4件7人,依法起诉6人。

二是逐步限制打假牟利行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除食品、药品之外的其他领域以营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的职业索赔行为高额索赔需求一般不予支持,逐步限制职业索赔人的牟利行为。

三是降低职业索赔获利空间。法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强化索赔方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职业索赔人的获利空间。对于轻微违法或者初次违法行为,且对消费者影响不大的情形,设定较低的赔偿幅度,减少职业索赔人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余地。

四是探索以民事诉讼“公益”替代职业索赔牟利。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消委共同签订《关于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框架协议》,建立了公益诉讼线索双向移送、专项资金管理、办案协作和日常联络等四项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月21日发布,自2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同时,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司法解释明确惩治违法索赔;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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